|
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,外商投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:
广东省均享受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,均减按24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在10年以上者,从开始盈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,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、减税待遇期满后,经企业申请,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,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税额减征15%至30%的企业所得税。
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%以上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%税款;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,准予在汇总纳税时,以其应纳税额中扣除,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。
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,税率3%,并按下列不同情况减免征收: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享受两年免税,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,免征地方所得税;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,在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,也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;在山区县{区}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,暂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、经营的机构、场所发生亏损,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祢补;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祢补的,可以逐年祢补,但是长不得超过五年。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,以祢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。
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
自1998年1月1日起,对符合国家计委、经贸委、外经贸部联系发布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(1997年12月修订)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;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,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,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条款执行,即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;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外资项目,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、备件,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从事养殖业、种植业、林业、牧业、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,免征增值税。
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,生产环节已征收增值税的,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。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,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办理退税手续。
|